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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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计算

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法律规定

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

1.1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原因

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1.2计算标准的变化

1.2.1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1.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例如,我国2000年的城镇就业者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

1.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例如,我国2000年农村居民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52,北京市2000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604.55元。 )

1.2.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会以通知方式明确具体标准,以江西省为例,如《江西省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赣高法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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