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有哪些

以前人家结婚的时候可能直接摆个喜酒就行了,也不办结婚证,但现在是法治社会,如果结婚不登记的话法律是不认可的,但是这个婚姻登记程序本身也是存在很多瑕疵的,那么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整理介绍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有哪些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有哪些

1、非管辖地登记。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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