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包括: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可以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制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