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婚前男方有权出售房屋,但需要赔偿对方。男女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房地产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