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内容 民法典劳动合同法解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力量悬殊的对比下,法律对劳动者人身权益的保护自然是必不可少的。本法亦有涉及对劳动者人身保护的其他条款。

例如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列举了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等严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事项,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有这些情形时的三种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下面分别来看:

第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即本条所说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早有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

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本条在《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情形: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一共四种情形。

对于这些行为具体要怎么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第(二)、(三)项就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当然这里的行政责任针对的仅仅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进一步加重的,那就有可能要承担下面所说的刑事责任了。

第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负的法律责任,国家所不能容忍。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而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刑法的下列条款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增加了一个保护劳动者财产权益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本条所说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是一种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侵权损害,例如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比如把劳动者掳到“黑煤矿”强迫劳动、怀疑劳动者偷东西对劳动者进行搜身检查、殴打侮辱劳动者等等,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是劳动法对民法的一种承继,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就有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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