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大幅修改,且增加了新的罪名,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处理的趋势,也是对2020年11月11日修改的《著作权法》的回应,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修正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进行分析。

本节罪名共有八处修改,涉及八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间谍罪,其中商业间谍罪为新增罪名。

一、 新旧条文对比

旧法

新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盈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商业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 知识产权犯罪修订变化解读

知识产权犯罪章节整体的修改幅度大,通过以上新旧法条对比表可以看出,除假冒专利罪外,在涉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方面均有所修改,在犯罪与刑罚层面均有所体现。

(一) 犯罪层面

1.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范围

根据保护的客体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原刑法中仅规定了假冒“商品商标”的行为构成本罪,本次修正案增加“服务商标”为本罪的客体,扩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范围,也体现了刑法与《商标法》的衔接与统一。

2.增加部分罪名的入罪范围

本次修正案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范围。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仅依照“销售金额”入罪,本次修正案将“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新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为判断标准,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保持一致,对该类型问题适用统一的裁判思路。

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仅依照“违法所得数额”入罪,类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次修正案新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可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本次修正案将“侵犯著作权”扩大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同时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纳入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涉及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与新《著作权法》同步修改为“视听作品”,增加了“美术作品”,并增加了对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将短视频、网络直播及网游动画等纳入保护范围,完善了对作品、侵权行为、著作权、邻接权等问题的规定,也体现了与《电子商务法》及新《著作权法》的衔接。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首先,《刑法》规定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由于损失的标准难以统一,在具体认定上存在困难,实践中也易发生争议,修正案修改为严重情节标准,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进步。

其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范围扩大,修正案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保密义务包括因“约定”或者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基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保密义务。例如,明确把“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认定刑事犯罪的手段,此处修改同时也是对中美之间达成的双边贸易协定的落实。

3.新增商业秘密间谍罪

本次修正案新增商业秘密间谍罪,与原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打击的是为国内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商业秘密间谍罪针对的则是为外国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弥补了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不足。

(二) 刑罚层面

1.取消管制、拘役刑

除侵犯专利权罪未做修改外,本节犯罪中原有管制和拘役的规定均不再保留,此外,修正案对于新增的商业秘密间谍罪也是以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

2.监禁刑加重,最高刑提高

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不可恢复和损失不可挽回的特性,较低的量刑和犯罪成本与重大的危害后果之间不匹配的现状,一直以来都被权利人所诟病,在本次修改中,除假冒专利罪外,其他各罪名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量刑起点与幅度。旧法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旧法规定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增大了刑罚惩治的力度。

三、 总结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进行了八处较大幅度的改动,加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彰显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精神和鼓励科技创新的态度。法律是有生命力的有机体,此次修改,从横向来看是与其他部门法与国际司法的协调统一,从纵向来看是顺应时代的变化。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对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并在企业经营、权利维护及风险防范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将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融入企业执行层、决策层、管理层,实现刑事合规和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形成切实可行的刑事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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