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护权存在争议,不能协商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的规定,判处男子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如下:
(1)虽然子女年龄在两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同居;
(2)虽然孩子在两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
(3)虽然孩子两岁以下,但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4)男性因其他原因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5)孩子和男人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6)男人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
(8)8岁以上的孩子主动要求和父亲住在一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