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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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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