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有哪几种罪名 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过失犯罪有哪几种罪名 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很多人认为,犯罪行为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损害结果,三是因果关系,实际上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无意导致的过失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且法律有规定的构成过失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情形都有那些?了解这些,才能警钟常鸣,远离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也就是主观上存在过失,非主观故意。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这一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具有较大区别,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究竟刑法规定了那些过失犯罪的种类?

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包括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需要注意的是: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两种形式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容易混淆,最大的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也不可能认识到。而过失犯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是应该认识到危害结果的。

过失犯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有规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一般如下量刑: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罪是和故意犯罪不一样,过失犯罪的社会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处罚较故意犯罪较轻。

大部分的过失犯罪都是三年以下,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起刑点在三年以上,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一旦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其它过失犯罪,可能导致判刑过重。

如:某人开车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发生在道路上界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不是发生在道路上则界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人的人身健康权,系简单客体。两罪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交通肇事罪要求人身权益被侵害的地点是道路。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客观上行为地点发生的不同,法定刑就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的结果,只是因为行为发生的地点不同,就导致了不同的刑罚,关于这一点在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需要修改完善。

过失犯罪案例:

案例一:据2019年6月22日澎湃新闻: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4月5日12时许,刘某及雇员向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一房间厨房内为住户安装窗户,施工过程中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武昌区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据2019年6月22日澎湃新闻: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3月16日,陈某在宁波大学一房间帮人清运杂物,其间,为贪图方便,陈某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导致伍某受伤。陈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伍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三:据头条号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2017-09-01 16:51:38玩笑开过头 过失致重伤

人与人的相处少不了几句玩笑来活跃氛围,增进感情。可有时候,玩笑开过了头,却乐极生悲,伤人伤己。

同事间竟开这样的玩笑,用高压气管朝同事身上吹气,导致对方重伤。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杨某某系临沂市罗庄区某建陶厂的职工,下班后,杨某某用高压气管吹身上尘土,在和被害人晁某开玩笑过程中,持高压气管朝晁某身上吹,导致晁某直肠受伤,经鉴定,晁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因为开玩笑,造成被害人受伤,自己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赔偿被害人数目不小的赔偿金。玩笑虽能娱乐氛围、拉近距离,但也要注意度,否则伤人伤己。

案例四: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家庭琐事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17号

据《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酒后回家,向其妻子B索要身份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在A打B耳光后,B出现呕吐现象。当A发现B倒在地上时,误以为B已经睡着,便自己回房睡觉。直到第二天,A发现B异常,随后联系他人将B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B一直昏迷,后因颅脑损伤引发脑水肿、脑梗死等经医治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一方随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但另一方未给予及时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结果。此情形不属于意外事件,另一方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关键的区分点在于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的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根本不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

案例五:厮打中诱发他人冠心病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相互厮打 特异体质 诱发冠心病

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刑初字第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骑电动三轮车路遇本村村民B,因行走躲让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B突然倒地,昏迷不醒。A见状急忙拨打急救电话,B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B系在争斗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

裁判意见:行为人与被害人因行走躲让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属特异体质的被害人在厮打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六: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也可认定犯罪事实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发生争执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链条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因债务问题与其男友B在交叉路口附近发生争吵、抓扯,A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威胁。B在与A抢刀的过程中颈部被刺中,之后二人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B后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一定的认定规则,使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应达到以下要求: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相互联系;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间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结果必须是唯一的。

案例七:为脱身强行发动汽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 协助抢救被害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为B经营的杂货店送桶装纯净水,因其拒绝了B将水送至室内的要求,B用右手抓住汽车的副驾驶车门,左手抓住车厢挡板,阻止A离开。A见状启动汽车向前低速行驶数百米转弯,致B跌倒后造汽车右轮碾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意见:A与B发生争吵以后,在B抓住其汽车车门的情况下,为求脱身,明知其低速行驶可能导致被害人倒地受伤,仍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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