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赡养费可以少给,但仅限于某些特定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少给赡养费:
1、由于长期生病或失去工作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抚养能力;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法支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4、父母减少或暂停支付赡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赡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赡养费金额,甚至增加赡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