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家住内蒙的朱先生不幸意外身亡,可令朱先生家人意外的是,朱先生死的当晚,就收到了信用卡消费的提示短信。
一家人倍感疑虑,在家里翻了又翻,也没找到哪里有信用卡。无奈之下,只得报警求助,警方经过查证属实,才发现朱先生名下的5张信用卡在其死后均有消费记录,而且每张都被刷爆,一共刷了77000元。
警方经过大量调查,逐渐发现了盗刷朱先生信用卡犯罪嫌疑人的媛媛,据媛媛供述,自己和朱先生是情人关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报答自己多年以来的相伴之恩,朱先生在身前承诺将自己名下的5张信用卡留给媛媛,并表示在自己死后,媛媛可以随意刷取。
媛媛被朱先生感动得一塌糊涂,遂在其死后,将朱先生的5张信用卡逐一刷爆,却不想却因为冒用他人信用被刑事拘留,还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媛媛认为:这5张信用卡本来就属于朱先生的个人财产,朱先生自然享有处分权,其在身前明确将信用卡交给我处分,怎么我就构成犯罪了,就算银行不同意,现在我给还上不就行了,为什么仍然要拘留我。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种想法,接下来为大家逐一解答一下信用卡使用中的误区。
朱先生死前的承诺是否有效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白信用卡的本质,信用卡是银行给你透支的一部分额度,相当于你与银行之前有个借贷关系,因此里面的钱并不归你所有,信用卡并不是属于个人财产,其处置权在银行哪里,因此朱先生在死前承诺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且没有获得银行的同意,自然无效。
再者,即使信用卡属于朱先生的私人财产,朱先生将其留给情人也违背公序良俗,其儿女完全可以起诉媛媛将属于朱先生的个人财产索要回来。
媛媛为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将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为以下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使用他人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媛媛在朱先生死后,冒用朱先生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诈骗,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媛媛盗刷朱先生信用卡77000元,以属于数额巨大标准,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考虑媛媛还有自首、如实供述等减轻情节,最终的量刑还需要人民法院来定。
备注说明: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至于媛媛辩称的自己将信用卡还上,是否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未道理可言。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一旦构罪就不能私了。
因此即使媛媛将信用卡还上,也要面临牢狱之灾。
那么你们认为呢,媛媛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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