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伤赔偿标准也相应提高。那么,2008年工伤怎么赔偿呢?
一、2008年工伤怎么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08年工伤赔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受害者因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或)用人单位支付。
2. 工资待遇:受害者因工伤导致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
3. 伤残补助金:受害者因工伤致残的,按照其伤残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
4. 供养亲属抚恤金:受害者因工伤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抚恤金。
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受害者因工伤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可以从事较轻工作,但不能完全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2008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08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其中:
伤残等级共分十级,从一级(最轻)到十级(最重)。
赔偿金额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其中:
一至四级伤残:11年工资
五至九级伤残:9年工资
十级伤残:7年工资
三、2008年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x (10年 伤残等级)x 1.5
例如,某受害者因工伤致残,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则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000元/月 x (10年 4级)x 1.5 = 37500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