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是需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的。下面问答智选来与大家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无需当事人签字认可。如果因为对方不配合,交警部门就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投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不是有效的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问题的详细解答,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我们要遵守法律秩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本网站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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