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新规定

无罪辩护即以阻止办案机关做出有罪认定的辩护方法,它区别于有罪辩护(或轻罪辩护)。一些人误以为无罪辩护就是必须以无罪判决为辩护目的,这种观点其实把无罪辩护从方法变成了方向,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思维。律师选择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其目的都是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而不能把无罪本身当成目的。有效无罪辩护有5种结果,需要引起注意。

1、不起诉至法院

无罪辩护的“主战场”其实不在审判阶段而在“审前辩护”阶段,律师能够通过有效辩护阻止案件起诉至法院,这是无罪辩护的最佳选择。那种认为无罪辩护就是判决无罪的辩护,显然忽视了“审前辩护”这种最能争取当事人无罪释放的辩护模式,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想法。

之所以说家属委托律师越早越好,就是因为那些可能无罪的案件,能够在呈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阻止案件进入法院,从而尽快争取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每100个无罪释放的,有90个是在批准逮捕阶段释放出来,有9个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释放出来,只有1个是在审判阶段释放出来。那些不去追求99%的审前辩护争取无罪释放,而把希望寄托给1%的审判阶段无罪释放的,如果不是缺乏无罪辩护经验就是故意忽悠委托人。“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大家都熟悉,“未有形而除之”的大哥名声不显,“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的扁鹊却闻名于诸侯,这也是今天一些有无罪判决案例的律师名声显赫原因之所在,但其实不批捕、不起诉对当事人更有利。

2、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些人认为案件起诉至法院必然有罪,其实不然,经验丰富的律师依旧可以坚持无罪辩护。100个无罪释放者只有1个是在法院阶段释放出来的,但这1个法院阶段释放出来的却大概率不是以无罪判决之名,而是以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名。法院也需要照顾检察院的情绪,司法实践的“实然”不同于司法理论的“应然”。

我去年办理的欧某等聚众斗殴案,我就是坚持无罪辩护。我认为一则郑某等人挥刀将郑某甲等人从自己家门口赶走属于“驱赶”而不是“追赶”,而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不仅属于正当防卫也打不到聚众斗殴罪的强度;二则郑某乙在郑某甲等人与欧某等人冲突实施终了20秒后赶到现场,属于新发生的冲突,郑某乙站在欧某家门口露出刀具并发出死亡威胁,已经对欧某一家老小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此时欧某等抢夺郑某乙刀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坐等郑某乙捅到欧某等人身上才允许正当防卫。该案开完庭半年后,法院突然通知我办理取保候审并签收裁定书,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追究欧某等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

3、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太难,曾有法官直言不讳跟我说,她从来没有做过无罪判决,真不构成犯罪也是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前年办理的乐某持刀反抗强拆养猪场案件,更是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竟然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浪费我多好的一次无罪判决机会。

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往往是该案难以让检察院撤回起诉,此时律师需要遇到敢于坚持原则的法官。大前年我办理了洪某运输2.9公斤毒品案,同案犯黄某判了15年,洪某判了9年。家属通过律师同行找到我,我第一反应就是本案只能无罪辩护,如果是轻罪辩护则法院根本没有判错。我认为洪某不明知黄某携带袋子里有大量毒品,洪某与黄某没有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洪某遇到警察跟着黄某逃跑是因为他中午与黄某一起吸毒担心被治安处罚。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实在不容易。

4、法院改变定性轻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要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都颇为艰难。办案机关的水平越来越高,案件经过侦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核,绝大部分都是有罪的案件。因此要阻止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这个真属于“小概率”甚至“微概率”事件。能够争取法院改变定性从而轻判,已经很成功。

我最近拿到判决书的两宗“套路贷”诈骗案,即深圳的张某等涉嫌诈骗16.9亿元案件与惠州的李某涉嫌诈骗2158万元案件,都是通过无罪辩护争取办案机关改变定性,从而都判了1年多有期徒刑。这种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数量变化毫无价值。涉案即使数额否定掉了99%,法院照样可以做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判决。我们只能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明确该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件,从而促使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例如以非法经营罪或虚假诉讼罪做出明显过轻的判决。对于这种“认罪即重判”的案件,无罪辩护是“刚性需求”,此时任何有罪辩护都难以奏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我明确告诉他我帮他做无罪辩护,不是因为我相信他必然无罪,而是本案只能做无罪辩护。

5、法院降格轻判

要求法院改变定性以较轻的罪名做出明显偏轻的判决,也不是容易的事。许多法院往往不能接受改变罪名的判决,此时律师无罪辩护的结果当然是不改变罪名的降格处理。这种降格处理,最好的处理方式当然是“定罪免罚”,其次则是缓刑或关多久判多久的“从轻处理”,最后则是低于法定刑或量刑建议的处理。

我第一次办理“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是在2010年,当时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罪案件。我当时坚持无罪辩护,明确军事机关设置的架空光缆过低、没有设置警示标识、计算通信损失的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没有团以上司令部命令证实当时正在组织军事演习,我还提出公诉机关作为价格计算标准的邮电部文件已经在两年前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某文件废除。后来提交辩护词时,法官明确该案属于涉军案件不能判无罪,也没办法判处缓刑,最后妥协为“关多久判多久”。这种辩护风格后来成了我的“招牌动作”,一些法官也清楚别看余律师庭审中义正辞严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你真跟他妥协判缓刑或者“关多久判多久”他基本都会接受。当然,当事人听了律师分析后愿意冒着风险坚持无罪的案件,我才有“不妥协”的底气。陈某寻衅滋事罪案件,就是当事人明确拒绝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缓刑建议,我才有勇气坚持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辩护是一种辩护方法,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才是我们的辩护方向。当且仅当无罪辩护比有罪辩护更能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时,我们才需要选择无罪辩护。在妥协更能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时,我们应该毫不犹豫放弃无罪辩护选择认罪妥协。“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我们不可拘泥于某种教条理论,也不能受制于某种狭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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