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

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当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并不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有可能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整理介绍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纠纷是否需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产生纠纷的,要不要列转让方为第三人由原告决定,如果在列的,可能将转让方列转让方为第二被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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