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无效条款包括:
1、财产属于子女。许多合作伙伴在达成财产协议时,会考虑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并同意财产的一部分属于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已经达成了这样的财产协议,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控制。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礼物并没有得到履行。当然,未完成的礼物并不生效。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很常见,也很有争议,当然,它们都以无效的身份结束。
2、房地产属于一方,但没有产权变更。婚前房地产等房地产以一方名义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上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这也是一种未完成的赠与行为。当最终发生争议时,也无法确认。
3、谁提到离婚,谁就没有财产。“谁提到离婚,谁就离开家”往往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爱情承诺,让任何一方放弃离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实上,这种协议往往被认为限制了离婚的自由权,并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