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居房地产是共同共有的,实际上是一方出资购买的。一般来说,其所有权性质应根据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确定。
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协议、当事人的实际投资、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况,综合判断房地产的所有权。
(一)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地产仍应属于两人共有,原则上各占50%%进行分配。
(2)双方对股份有特殊协议或达成协议的,如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人的股份,应遵循意义自治的原则,并按照双方的协议执行。
(3)当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贡献是考虑房地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共有财产的贡献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即实际出资按份分配,房地产产权的真正所有权依法确认。
(4)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考虑到未投资者对共同财产的贡献以及照顾一方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未投资者的份额一般在10%至30%之间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