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在医院不小心滑倒摔残,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向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确定?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是案涉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相结合的原因,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2021年9月13日,因受台风影响外面狂风大雨,张某至海安某卫生院住院处为其母亲送饭。正当张某步行进入该院住院部南入口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身体向右径直摔倒在地,不能站起。经人联系,张某被接至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经统计,张某损失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另查明,案涉卫生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南端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铺贴磁砖。事发当日,防滑地毯卷成圆柱状卧放在走廊入口内东侧边缘,没有铺开,“小心地滑”警示牌收起放在走廊的一间门洞内。张某进入走廊时,空身一人,没有雨具和携带其他物品,步行速度正常。
张某方认为,案涉卫生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卫生院方则认为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在医院走廊滑倒受伤,系被侵权人,被告卫生院系侵权人。事发当日,受台风影响大风大雨,被告卫生院用来走廊防滑地毯及警示提示牌均未及时放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原告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下雨天已经穿了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护措施,本身亦存有过错。原告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应当是上述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相结合的原因,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的发生提醒大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建议大家在雨雪天气也应注意观察路况,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