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支梅线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路口斜穿机动车道时,与在支梅线由南向北直行的冯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顾某某、冯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常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事故后,顾某某就医治疗,后通过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近日,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2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都需要侵权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才需要考虑责任比例。
本案中,被告冯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不需要考虑责任限额,均由被告承担。对于超过责任限额15万元,应由被告冯某某按责任比例35%赔偿原告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同时,也建议投保一定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否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较高时,需要赔偿的金额较大,将给侵权人造成较大的债务负担。如果侵权人无力赔偿,也会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