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为姐弟关系,二人均为领养。张甲作为女儿嫁到邻村,偶尔看望养父母。张乙作为儿子与养父母毗邻而居,时常照顾养父母饮食起居。后养父母相继去世,房屋被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162695元,该笔补偿款由被告张乙领取。原告张甲认为自己作为养女有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平分上述拆迁款。被告张乙认为养父母生前住院及后事均为张乙一人操办,不愿分割拆迁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原、被告均为本案拆迁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则丧失继承权,而本案原告并未有以上行为;最后,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一般应当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被告多年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综上,启东法院酌定原告分得遗产中的拆迁款60000元,被告分得102695元。被告张乙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养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在赡养养父母的过程中尽到的陪护、照顾及操办父母后事均为其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能独占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赡养父母过程中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鼓励孝顺照顾父母的社会风尚,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多分相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