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老汉与前妻陈老太于1977年结婚,其夫妻共生养两个子女:女儿顾大,儿子顾小,即本案两被告,现均已成年。2018年1月25日,顾老汉与陈老太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顾老汉分得债权10万元。近年来,顾老汉与子女之间为赡养费问题产生矛盾,顾老汉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两子女指责顾老汉年轻时不顾家,对其未尽到抚养义务。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顾老汉已逾古稀之年,诉请的只是生活费,未涉及其他事项,因此向子女主张必要的生活费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两子女抗辩的主要事由是认为顾老汉遗弃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法院认为,两子女主张的遗弃一说并无充分事实依据予以证实,不足以认定。从庭审中得知,顾老汉在两子女未成年之前与两子女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并作出过一定抚养贡献,后对子女未能予以悉心照料也属实,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两子女现在拒绝赡养的理由,关于顾老汉具体诉请的生活费,既应依法支持其请求权,彰显司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也需要根据本地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审核其对生活费的需要是否合理,以保障其对基本生活的需要为准,而不宜支持顾老汉超出一般生活水平的过高要求。
经查明,顾老汉每年有房租收入、养老金收入及土地流转收入合计近万元。考虑顾老汉目前享有的转收入情况以及其他可期的收入因素,参照上年度江苏省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水平结合顾老汉所处的农村区域因素来衡量,法院酌定顾大、顾小每人分别承担从2022年2月1日起算的顾老汉的生活费每月200元。至于将来顾老汉随着年龄渐老因健康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和需要,则可在将来实际发生和需要时再作合理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子女和父亲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隔阂和对立情绪,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以亲情为重,加强感情沟通,带着理性妥善处理至亲内部的分歧和矛盾。亲人之间血浓于水,成年子女依法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同时,提醒各位父母,为家庭多付出一些,对子女多关心照顾一些,晚年家庭生活也会更加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