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劳动者遭受工伤后,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在一定情况下,工伤保险单位还有权向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提出民事赔偿。
一、工伤保险单位可以提出民事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后,获得的赔偿金应当返还工伤保险基金,并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的范围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的范围包括:(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因劳动者死亡造成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3)其他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的对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的对象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
1. 雇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 雇主、雇员以外的人员对劳动者实施暴行、伤害等非法行为;
3. 其他造成劳动者工伤的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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