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职工不得再向用人单位索赔。
一、工伤医疗费用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以下项目:
1. 住院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2. 辅助检查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 因工伤致残,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费用。
二、个人承担医疗费情况
如果职工因工伤住院,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付医疗费,职工可以先行垫付,并向用人单位索赔。但职工不得再次向医疗机构索赔,因为工伤医疗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三、住院与否与赔偿无关
工伤赔偿是否需要住院与否无关。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其中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不影响其他赔偿项目。
四、其他保障
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还可享有以下保障:
1. 误工期间的工资;
2. 伤残补助金;
3. 伤残就业安置费;
4. 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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