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振兴律师
联系电话:185 3711 8451
申请事项:申请向一一(身份证号:22010000,手机号:1000000000)收集、调取其发展客户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收据》、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理由:
在二一、三一等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侦查机关委托河南一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二一(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资金等情况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书中显示鉴定材料包含:1、客户提交报案材料、市场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合同、收据、转款凭证、银行流水等;2、部分理财客户笔录;
但辩护人仔细查阅二十余本卷宗材料后,仅发现有部分理财客户笔录(与所述的鉴定材料一致),发现仅部分债权转让合同、部分收据、部分转款凭证等(非鉴定材料所述的全部),其中作为加盟商的四一(名下34人)、五一(名下9人)等提交的均有债权转让合同等,但同为加盟商的一一却仅提交自己所列的1、《欠款(本金)清单列表》(卷宗五P2-P12 )(该列表中不含鉴定油卡列表66六一)、2自己所列的<中石油油卡统计表> (P15-P23),且两列表并非一一对应,存有诸多矛盾。
作为上诉人二一的二审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我们认为需要向一一收集、调取上述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