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胜诉概率是多少 争取孩子抚养权最有用的证据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29日在丹东市振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鞠翔宇2011年1月12日出生归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儿子鞠某22014年9月25日出生,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婚生女鞠翔宇随被告及其姥姥共同生活。原告亦时常接鞠翔宇回家与陪伴弟弟鞠明远。

现原告以被告不给鞠翔宇交学校的卷子钱及学生共同负担的费用、致同学产生歧视;孩子说离婚后她妈没负担她什么费用,都是她姥姥负担及希望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为由要求变更鞠翔宇随其共同生活。

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告与被告婚生女鞠翔宇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

庭审中查明原告现就职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工作性质上24小时(早八点到第二天早八点)休48小时。目前与其父母(父亲83岁,母亲77岁)及未婚生子鞠明远共同生活。原告目前身体上有五个支架,其母亲有糖尿病综合症,其陈述上班时间由其父亲代为照料子女,因为其父亲身体好。

另外,在该院庭前对原、被告婚生女鞠翔宇的询问笔录中,鞠翔宇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说父亲对她好,母亲也还行,姥姥舍不得为她多花钱,与母亲、姥姥共同生活两年了,早上母亲送上学,晚上姥姥接下学。原告对该陈述意见没有异议,被告方表示,因其管教孩子学习,孩子有一定抵触情绪,而且原告不能履行教育孩子职责,每次孩子自原告家回来都会发生学习滑坡等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

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

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的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八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本案双方离婚时间足两年,双方均依离婚协议履行相应的子女抚养义务,被告的生活、居住环境、条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原、被告婚生女鞠翔宇与被告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原告对其所诉被告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况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双方均应依离婚协议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虽然双方婚生女在该院庭前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愿随原告共同生活,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定变更条件,但同时由于该院查明的原告的工作、身体等因素,不能确定原告目前情况下具有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的抚养能力,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依据不足,该院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鞠某的诉讼请求。

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婚生女鞠某3系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鞠翔宇作了询问笔录,鞠翔宇自主的、充分的、未受外界干扰地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了其期待与父亲和弟弟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向法庭阐述了自己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的真实遭遇和感受。因此,对于鞠翔宇的真实意愿,法庭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婚生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应当考虑到父母双方各自的生活条件及照顾子女的能力。从一审庭审事实调查可知,被上诉人至今居住在其母亲的房子里,个人名下并无房屋,且其从事的工作并不能维持每月稳定的收入。变更抚养关系就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更好地成长生活环境,虽然上诉人的现实收入和居住状况达不到高等水平,但上诉人除稳定的工作固定收入外,还有兼职装修的额外收入;虽然上诉人与自己的父母、儿子共同居住,但该房屋属于上诉人自己个人所有。因此,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收入及居住条件对比可知,上诉人对于能够给予女儿的生活成长环境要远远优于被上诉人。

第三、通过女儿鞠翔宇的询问笔录可知,其与弟弟二人彼此感情非常好,是难得的成长伙伴。在上诉人处,女儿可以和弟弟一起结伴共同成长,共同生活和学习,并且能够相互鼓励和督促彼此,是不应该被任何人割离的亲情。而其在被上诉人处并不能享受到这样的成长快乐,只有被歧视、被边缘化的感受。因此,上诉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女儿拥有快乐幸福童年时光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不论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愿,还是已经经过庭审调查明确的双方为子女提供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可知,上诉人都是全方位优于被上诉人的,是完全有能力抚养两名子女的。因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孙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供手机通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在子女教育上不负责任,对女儿有辱骂的行为。

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该录音。

二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为,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二审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作出了约定,即儿子由上诉人抚养、女儿由被上诉人抚养,双方履行该协议至今。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环境、条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双方的婚生女鞠翔宇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上诉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明显不适合抚养子女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工作性质、身体等因素,确定其不具有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的能力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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