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但也有例外情形。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时所依据的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常会有在生活水平较高地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因出差、旅游或探亲访友等原因,在生活水平较低地区期间突发疾病而在当地就医的情况发生。例如:1.可能在当地A医院就诊后受到损害;2.先后在当地A医院和自己居住、生活地区B医院就诊,后在B地法院将A医院和B医院共同起诉,经司法鉴定确认A医院担责;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按照A医院当地的收入标准显然对患者不利,也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此规定更好地维护了受损害方的权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实务案例参考:施某等诉A卫生所和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2018年患者郑某因嗓子不舒服到A卫生所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遂进行输液治疗,输完液后中午12点左右,患者突发胸闷、呼吸困难,A卫生所人员给予心肺复苏、穿刺人中等措施抢救,并拨打当地120急救,12:24分B医院医生到达患者身边,此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B医院给予吸氧、静脉用药、胸外按压等措施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对患者进行尸检,认为患者郑某符合因急性咽喉炎致急性喉阻塞而窒息死亡的特征。患者郑某死亡后,其近亲属(施某等)将A卫生所和B医院共同诉至法院主张赔偿,一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判决按照受诉地(A卫生所所在地)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后患方上诉主张患者生前近十年均在外务工,要求按照务工地(患者郑某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
二审中患方向法院提交了患者郑某近十年来在外务工的证据,经法院查证属实,最终二审支持了患方该项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改判按照务工地(患者郑某生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
注意:自2022年5月1日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将告别“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均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虽不再有城乡差别,但不同省份间收入标准仍具有差异性。尤其注意部分地区,如广东省还会按区域细划【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深圳、经济特区(珠海、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