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时,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申请执行
1. 申请强制执行:受害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判决。
2. 申请督促执行:受害人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督促执行行政判决。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判决。
二、行政复议
1. 申请行政复议:受害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判决。
三、行政监督
1. 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受害人可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要求其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 向监察机关举报:受害人亦可向监察机关举报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行为,要求其调查处理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四、司法救济
1. 申请再审:受害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行政判决申请再审,主张行政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以期通过再审程序实现赔偿款项的执行到位。
行政判决赔偿款不给,受害人可通过申请执行、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司法救济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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