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会选择签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当事人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关于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一)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四)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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