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后被告还是不还原告钱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十日后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如何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执行。”原告也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
申请执行时,原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裁判文书;
3、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的材料。
执行程序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包括: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
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超过两年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申请执行的期间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执行费用的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需要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3、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具有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执行,并制作执行和解笔录。执行和解笔录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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