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另一半长期不回家,会让这段婚姻亮起红灯。如果夫妻之间协议好,长期不回家且分居满一定期限后自动离婚,那么这对夫妻可能只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但如果双方并未就长期不回家自动离婚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一方长期不回家是否构成自动离婚,就需要司法介入来解决。
一、构成自动离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开始实施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且一方长期不回家,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明确约定不回家自动离婚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长期不回家且分居满一定期限后自动离婚,该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该情形发生后,夫妻双方无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需持该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该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款要明确、具体,且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长期不回家自动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长期不回家但未达到分居两年以上的时间,另一方要求离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过错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四、证据收集
在一方长期不回家且要求离婚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
(一)分居证明:证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可以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等;
(二)家庭暴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可以提供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感情不和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提供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信件或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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