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开始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时间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
二是确定劳动关系时间的意义
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用人单位的就业日期和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就业之日,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确定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间。就业之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履行其他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关系的特点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看,一方固定为劳动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材料所有者和劳动用户,称为雇主(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这种结合关系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劳动力在劳动关系中总是作为生产要素而存在,而不是产品。
2、从属性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有从属关系。作为劳动用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应当利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不能与劳动者的个人分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是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将个人交给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四、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目前,许多雇主在回应诉讼时否认了与工人的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工人有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人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工人应该做以下几点:
1、入职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必须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公司规章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保留能够证明提供劳动的原始材料。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如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签订的业务合同、贷款申请、信用卡工资证明、暂住证、单位评定员工等级证明等。因此,工人应尽量保存这些原始材料。
3、向有关单位、部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目前,一些社会单位不接受主要商业银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向这些部门申请相关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工资协议可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在职期间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应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次,证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否则视为与案件有利益;第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简单的书面证词一般不被法院接受。
5、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支付,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客户为公民的,应当作证人出庭。法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是从用人单位开始计算的。之后,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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