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婚同居财产应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如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产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