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丢失离婚证的办法是:
1、可到原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离婚证,也可到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有档案可查,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3、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离婚档案、身份证、户籍簿、2张2英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委托还应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