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的税收规定为: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等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