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出现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时,法院应当准许竞价取得;
(二)出现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时,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夫妻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出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