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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红线不能碰 “捕、运、销”地下产业链被斩断

“长江禁捕十年功,共筑生态安全梦”,环境司法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潘某、周大、周小等六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被告人冯某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5月至6月,潘某知道长江正处于禁渔期,仍与查甲、纪一等人商量“捕捞大计”。经过“周密”的安排,决定先由查甲和纪一等人确定捕捞时间,潘某再驾驶渔船并安排周大、周小使用底扒网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捕捞到的渔获物由查甲、纪一等人收购,并安排纪二、施北、张南搬运、运输,最终销售至浙江慈溪的冯某处。

“没关系,我们用的是网,不是电鱼工具,危害不大。”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潘某一次比一次胆大,安排周大、周小非法捕捞11次,捕捞渔获物292.5公斤,价值30688元。“只要他敢捕,我就敢卖,我又不是捕鱼的,一定不会有事!”在此心理作祟之下,冯某代为销售了5380.5公斤渔获物,价值590368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等六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冯某明知渔获物是非法捕捞所得而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共犯中的作用,自首、坦白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长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打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团伙性、职业性、产业性危害长江资源的犯罪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地下产业链中的“捕、运、销 ”任何一个环节都将被严惩不贷。潜在的不法分子应当杜绝侥幸心理,谨防触碰“长江十年禁渔”法律红线,社会公众应当革除滥食长江水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 ”的良好社会氛围。(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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