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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杀丈夫埋尸十三年后被抓(农民在家连杀四十八人案子)

1993年1月6日,3进宫的徐河新被提前释放,在此之前,36岁的徐河新已经因为强奸幼女罪、盗窃罪坐牢多年,谁都没有料到,多年的牢狱之灾非但没有让徐河新有一丝丝悔改,反而让其变得更加残忍。

直至2010年被抓获归案前,徐河新在这17年间抢劫、杀人无数,无法无天的他甚至在家里藏了48枚军用子弹。

  • 透过案件看法律:

1.3进宫的徐河新是否构成累犯,关于累犯,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先来看一则法律条文: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通俗来讲,累犯就是指罪犯出狱或者执行完刑罚之后,再次犯罪的行为,累犯又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先来看特别累犯:特别累犯特指嫌疑人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只要犯了以上几种罪,则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再犯类似的最,都视为累犯。

而一般累犯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实施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先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再犯罪、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回到本案中,徐河新3次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时间均在5年之内,且皆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而根据徐河新所犯罪行来看,其已构成一般累犯。

而只要构成累犯,就不能对其适用假释和缓刑,有小伙伴可能认为提前出狱就是假释,其实并不是这样,提前出狱是指监狱表现良好,给予减刑的政策,有假释有着本质区别。

一、不想支付长工工资,杀人肢解后煮熟喂猪

2006年,出狱后的徐河新在新疆自家住处开办了养猪场,但异常残忍的他显然不满足养猪场带来的收入,于是在2003年6月至2008年11月间,徐河新先后伙同王学岭、赵辉、王国胜等人犯了多起盗窃事实。

据公安机关事后合计,徐河新在这6年期间,共窃取财物6000多元,但这些案件,直到2010年才浮出水面。

2009年12月,又到了给家里长工支付工资的时候,但这次徐河新却动了坏心思,在其养猪场打工的莫某某憨厚老实,又没有什么亲人,即使他凭空失踪,也不会有人怀疑到自己头上。

当晚,趁莫某某在其家小卧室床上熟睡之机,徐河新用榔头猛击莫某某头部,致莫某某当场死亡。第二天晚上,徐河新将莫某某尸体在猪圈内肢解后煮熟喂猪,将莫某某随身所带的物品和衣物烧毁。


2009年12月,徐河新雇佣四川籍的男子宋某某在其家务工,可是干了几天的宋某某就打算辞职离开,这引起了徐河新的强烈不满。

为此徐河新与另一名嫌疑人史自芳商议杀害宋某某。第二天凌晨7点左右,二人趁宋某某在徐河新家客厅床上熟睡之机。

徐河新持榔头、史自芳持羊角锤先后猛击宋某某头部,致宋某某当场死亡。之后二人将宋某某的尸体抬至徐河新家猪圈,徐河新将尸体肢解后煮熟喂猪,将宋某某衣物烧毁。

  • 透过案件看法律:

徐河新、史自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二人在杀害宋某某的过程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案中,徐河新、史自芳无端杀人,且在杀人后将尸体肢解煮熟喂猪,已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所以判刑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

文中特别提到共犯,需要清楚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任何有一方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共犯。

对于共犯,法律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要被认定共犯,犯罪的结果就必须共同承担,即使有罪犯中途退出,之后的犯罪行为也必须共同承担。

二、多次抢劫后杀人、恶行累累(列举部分事实)

1.1993年12月22日,徐河新伙同谭启峰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遂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等作案工具,于当日下午4点搭乘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红色拉达牌出租车,谎称到玛纳斯县。

当出租车行驶至玛纳斯县附近时,徐河新叫停出租车,坐在后排的的谭启峰随即用钢丝绳勒住程某某颈部,后徐河新不断用石头连续击打程某某头部,致程某某当场窒息死亡。

2.2009年12月,徐河新、出租车司机徐波预谋抢劫徐波拉载的客人,遂在10点左右,由徐波将李某某骗至徐河新住处。

二人用塑料绳将李某某捆绑后,抢走其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徐波离开后,徐河新用塑料绳将李某某勒死,并于当晚将李某某尸体肢解后煮熟喂猪,将李某某的手机、包、衣物等物品烧毁。

  • 透过案件看法律:

徐河新在以上两起犯罪事实中,均在抢劫中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致对方死亡,以什么罪行评价徐河新。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关于抢劫中致人死亡,我国法律中并不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处罚犯罪嫌疑人,而是将抢劫行为中的故意杀人当做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抢劫行为中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徐河新的第一个犯罪事实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但第二个犯罪事实系对李某某抢劫成功后,再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徐河新第二个犯罪行为应当评价为抢劫罪加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徐河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史自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徐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 透过案件看法律:

限制减刑是指完全不可以减刑吗?从字面意思来看,很多人认为限制减刑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可减刑,但事实并非如此。

刑法中的限制减刑特指死缓限制减刑,是指因重大刑事案件被判处死缓的,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方可减刑,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而不是无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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