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一些“摩擦”也是难免的,如果发生争议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可以受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受案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面本文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的介绍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