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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及责任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劳动关系,往往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及责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特别要求及责任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有哪些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约定试用期应注意什么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是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另外,“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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