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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很多的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

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这是因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不能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造成合同瑕疵的原因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最大的瑕疵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最大瑕疵在干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等。

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在权利人追认前;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意思的表示。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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