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缺点是没有明确犯罪的主体是单一还是复合。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缺点是什么?
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后,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单独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丧失了法律上的依据。
单位犯罪刑法多少条是处罚原则?
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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