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2、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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