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哪些行为不正确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生活,是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基础。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广泛议论的话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回应人民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该司法解释都聚焦了哪些问题。

Q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惟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Q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的范围中又增加了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Q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除上述行为以外的一些家庭暴力形式。本次司法解释仍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指出的是,本次司法解释中所补充列举的家暴形式,更注重精神层面,体现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Q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杨浦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本次司法解释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首先,将《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证据进行了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了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最后,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了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Q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次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了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Q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加强其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本次司法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什么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危害大,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施暴方将面临更多不利的后果。

一是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离婚时,若涉及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将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原则判决,而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显然不符合条件,难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三是离婚财产分割中,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因此实施家庭暴力可被认定为过错方,而少分财产;四是离婚时,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温馨提醒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之际,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面对家庭暴力,不做沉默的“羔羊”,切实增强证据意识,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向家暴说“不”,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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