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体罪判多少年 关于侮辱罪的判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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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天夜里,殡仪馆中送来一具女子遗体,鹏鹏是当天殡仪馆中值夜班的工作人员,办完交接等工作后,本应该将遗体放入尸体冷藏柜,但鹏鹏突然发现去世的女子芙蓉如面柳如眉,长得十分好看,于是就对遗体发生了侵犯行为,在行为的过程中,眼前的女尸突然睁开眼睛活了过来,鹏鹏见状像丢了魂似的逃跑了……

对于鹏鹏的行为,如何定罪?

我认为,本案要分为前后两部分来分析:

1.首先,分析前半部分:

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死亡后被推进殡仪馆时,需要有死亡证明等手续,当工作人员接收后,其主观意识中一定会认为眼前的是一具尸体,如果工作人员主观上认为推进太平间的人都可能没死,那就麻烦了!所以,在工作人员鹏鹏的眼中,推进这里的一定都是尸体,而不是处于假死状态的女子。

鹏鹏在看到女子时,想的是对尸体发生行为,并没有想侵犯活人的故意,对尸体是假死人根本没有预见性……所以,鹏鹏在客观上,有侮辱尸体的行为,主观上也有此想法,主观客观相一致(刑法二阶层),鹏鹏在前半部分(女子假死状态)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注意:强奸罪的对象是活人(女性)。

2.其次,分析后半部分:

女子突然活过来,是鹏鹏没有遇见到的,鹏鹏也没想强行和活人发生行为,当发现眼前是活人,鹏鹏马上停止行为逃离现场,并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压制对方反抗,主观与客观不一致无法定罪,因属意外事件。

3.两部分结合分析:

侮辱尸体罪既遂+意外事件,最终得出鹏鹏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但是,从法益保护上来看,鹏鹏的行为避免了女子被放入尸体冷藏柜冻死的危险或者火化的危险,保护了生命这个重大的法益,但即便如此,我认为也应该处罚,并不是每一具尸体都可以被这么就活,死者当尊重,鹏鹏在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的相关规定第302条规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司法分析:

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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