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携带、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属于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携带、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是对国家保密工作秩序的破坏,将会导致国家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状态,严重威胁该国家秘密的安全。
法律条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相关案例:某年5月,张某外出时手提包被抢,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在陈述包内物品时,隐瞒包内移动硬盘中存储有涉密内容的重大事实,且未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这一突发事件,更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报警后,公安机关抓获抢包人员,并起获上述移动硬盘。张某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时,谎称硬盘中存储的是商业资料。经有关部门反复鉴定,该移动硬盘中存有涉及国防武器装备的材料75份,其中机密级8份、秘密级63份、内部资料4份。张某因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保密提醒:我国刑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反间谍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有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按照保密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处理、携带、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