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保释这个词儿。但是外国法律中的保释,其含义与我国的取保候审是基本一致的。然而,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暂予监外执行。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已经被判处拘役了,就证明判决书已经出了,那么一般就不存在取保候审一说了。#法海说法#
因为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在刑事诉讼法中与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同为刑事强制措施,其含义顾名思义就是取保了、人在外面、等候审判。
那么,既然判决已经作出了,已经判处你拘役三个月了,除非你上诉了或者检察院抗诉了,否则在上诉期满后判决就生效了,也就不会再进行取保候审了,也就会进行实刑的执行了。
当然,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判决书送达的时候,只要判处死刑,一般也就会同时予以收监执行的。除非存在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等等特殊情况。当然,在这些情况下,极有可能取保候审,也有可能给予你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另外就是我们要说的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满足如下三种条件之一,可以进行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不过,对于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经过省政府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而且如果该人有自伤自残倾向,或者保外就医有可能危害社会,则不得保外就医。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自不必多言,对于哺乳来说一般都是按照哺乳期一年来确定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哺乳期满以后刑期尚未结束,剩余刑期还需要继续收监执行。说到这里也就不得不说,在现实生活中有某些人为了逃避收监执行,而屡次怀孕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现在的规定一般都是对恶意怀孕期间的刑期不予抵扣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