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商品房进行预售的时候,我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办理备案登记。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纠纷,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纠纷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上面本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纠纷的介绍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