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部分人认为,《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过于宽泛,导致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恶意索取赡养费,甚至成为离婚的“筹码”。
对于废除离婚支付赡养费的建议,有以下几种看法:
1.
维持现行规定
维持现行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在离婚后的经济利益,防止过错方恶意逃避责任。
2.
适当提高认定门槛
适当提高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认定门槛,防止恶意索赔,将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情形。
3.
废除离婚支付赡养费
废除离婚支付赡养费,可以简化离婚程序,避免诉讼纠纷,有利于双方尽快开启新生活。
废除离婚支付赡养费的挑战在于如何保障无过错方的经济利益。以下是一些可供考虑的建议:
1.
加强婚前财产公证
鼓励夫妻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防止离婚时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离婚后经济困难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3.
建立调解机制
建立完善的离婚调解机制,通过专业人员的介入,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诉讼纠纷。
废除离婚支付赡养费的利弊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评估。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