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于经营需要,有时会做出裁撤部门的决定。对于被裁撤部门的三期员工(即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员工),该如何赔偿,是很多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
一、部门裁撤赔偿三期员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因企业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解除合同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对于三期员工,其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年限×月平均工资
其中:
年限: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月平均工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部门裁撤赔偿三期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果三期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补签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或者自行补缴。
三、部门裁撤赔偿三期员工可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员工也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可以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行协商。企业不能以协商解除为名变相降低经济补偿金标准。
企业裁撤部门后,应当依法向三期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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