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词条

独任制

独任制是什么意思?

“合议制”的对称。在诉讼中,由1名法官审理案件并判决的制度。是许多国家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通常对罪行较轻案件采取独任审判制。例如日本,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定由合议庭审理的以外,都实行独任制。在简易法院,对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案件均采取独任制。

在中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审判已实行独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在县级和省级人民法院除法定需合议庭审理的以外,采取独任制。1954年颁布的以及后来历次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都确认独任审判方式。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均实行独任制。中国采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审判。

上一篇:移送管辖

下一篇:管辖权转移